查看原文
其他

【定位的错误】检察机关丢了“监督”的主业老是去争“第一”,好吗?

烟语法 烟语法明 2020-09-17

今年过完年,不知为何,一场关于检察官是“炒菜的”,还是“端菜的”的争论,由“检察机关是不是刑事错案第一责任人”文章引起,一波接一波,至今方兴未艾。

先是有人发文《检察机关是刑事错案的第一责任人》,围绕着检察机关及检察官的责任担当、案件质量、业务考核等等,一群法律人讨论的不亦乐乎,最后引申到了由来已久的检察官的“端菜的”这一业界历史评价定位是否正确问题上,不时冒出些“检察官是刑事案件的总导演”、“检察官是炒菜者,是厨师”等惊人结论,让人想起了去年某个检察院那部经典宣传片“我来管”的口吻。

司法改革以来,被转走了贪污贿赂、渎职侦查职能的检察系统,虽然后来保留了司法人员渎职的14个罪名的侦查权,不少人惊叹,没有最可以出成绩的宣传窗口,上下开始不断在寻找体现自身法律价值的“突破口”。

从公诉批捕合一,到推行定罪量刑建议,从发起公益诉讼,到向法院、公安派驻检察室,从喊出“我来管”到这次讨论“第一责任人”,可谓创新不断,动作不少,但效果甚微,甚至是检察一线的办案人员,都不知道自己的法律定位了。社会上,知道检察院这个部门的,仍是一如既往的少。前不久,有离职检察官晒出的人大免职通知上,赫然写着“经检察院院长提议”字样。

说什么“检察机关是刑事错案的第一责任人”,先看个真实案例吧。


前天,本号转发了一篇记者撰写的《写入量刑教案的“强奸女儿案”终被平反:有人为他写好口供,许诺读完会释放,照做后却被锁住》的刑事冤案平反案件报道。

文中提到,这起被控父亲强奸了亲生闺女的离奇案件,尽管被告人的多份“亲笔供词”前后不一,一二审法院审判时坚称无罪,自己遭到了刑讯逼供,但作为公诉机关的检察官仍然指控其有罪,在法院一审判决被告人六年有期徒刑后,认为一审法院判的太轻向上级法院提出抗诉,致使被告人二审被改判十一年。

被告人服刑八年多刑满释放后,其女儿多次写信承认当初报案系受到患有精神疾病的母亲胁迫,检察院复查并提请上级检察机关抗诉,法院再审宣告被告人无罪。今年二月份,案件的原二审判决法院作出国家赔偿决定书,法院为此赔付了被告人120多万元。

这个案件是很多刑事错案的缩影。报道文章对检察官在再审期间的认真负责,大书特书,直指法院赔付太少,公安机关不该刑讯逼供。微信群里,有律师直言检察机关的尴尬:一审二审时公诉抗诉、指控有罪建议重判的是你,再审时建议无罪的还是你,法院被最后定性判了错案进行赔偿,公安被指刑讯逼供,检察机关有罪无罪都可以“记功”?检察机关的责任何在?不是错案的第一责任人吗?别说是第一责任人,此类案件,检察官被追究次要责任的,都没听说过。

什么“错案的第一责任人”、“错案追究的第一责任人”;什么“炒菜的”、“端菜的”,都改变不了的是,公安机关掌握着刑事案件立案、拘留检察机关无法介入的刑事责任启动权,法院掌握着刑事案件裁判是否有罪、罪轻罪重及进行赔偿的刑事案件裁决权,检察院只是审查逮捕、指控有罪、建议无罪的中间环节。从启动权上看,检察院排不上“第一”;从裁决权上看,检察院排不上第一;从事后追责上看,检察院也排不上“第一”,无论从时间次序上,还是从责任大小上,除非能够打破现有的刑事法律架构。

检察机关真的是无所作为吗?非也,但自身定位错了,就不好说了。

看看法律究竟赋予了检察机关什么法律定位——法律监督机关。我国《宪法》规定,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检察院是国家的法律监督机关。《刑事诉讼法》规定,人民检察院除了对直接受理的案件的侦查,提起案件的公诉外,依法对刑事诉讼实行法律监督。


什么是监督?汉语的解释是对现场或某一特定环节﹑过程进行监视﹑督促和管理﹐使其结果能达到预定的目标。换句话说,监督者是站在一线工作人员后面监视督促的,从来就不是一线人员,一线人员的业绩不是你监督者的业绩。具体到刑事案件,刑事立案侦查一线的是公安机关;刑事审判裁决一线的是人民法院。如果公安机关不该立案的立案了,不该刑讯逼供的逼供了,法院罪重的判轻了,无罪的判有罪了,这才需要负责监督的检察院该出手的时候,而不是检察机关撸手上,直接去干侦查、干审判。

审查公安机关刑事案件的证据、程序,监督法院保障诉讼权利、适用法律,当社会民众对公安机关、人民法院的做法有异议,第一时间能想到向检察机关投诉,检察机关能对投诉敢于向公安法院事中事后出手监督,这才是法律规定的检察机关的本职工作。

如果检察机关把手伸向了公安机关的侦查权、法院的审判权,将人家的成绩揽到自己“监督得力”的功劳上,不做或不甘于做有利于社会民众而得罪公安法院的监督工作,不仅得不到其他法律同行的认可,也得不到社会的认可,是对法律规定的定位理解错误。去年的“我来管”、今年的“第一责任人”,除了少数人的自嗨外,其他法律业者少有赞同的,也就不意外了吧?


刑事案件中,立案侦查、批捕公诉、审理裁判,乃至律师辩护,法律规定好的架构本是分工负责、互相监督的关系,搞成了公安局做菜、检察院端菜、法院吃菜的“一条龙”、公检法打麻将、律师只准点炮,碰运气胡一把也不准喊的“三缺一”,已经偏离了法律规定,是不正常的。

非要把公检法中的一家搞成“第一”、“厨师”,因为自己的工作贯穿了立案、起诉、审判、监督,就把自己看成了“导演”,也是不正常的。很简单的道理,口号喊得响,立功时争第一,真到干活的时候,追责的时候,把喊第一的,也排到第一,看他还愿意不?能负得起责任吗?


法律责任明确,办案机关都是错案经办业务的第一责任人。无论是谁,即使是“审判中心主义”的法院,定义自己是“错案第一责任人”,都是伪概念,是对法律定位认识的错误。明明是法律规定的监督机关,不去思考如何在监督强势地位的行政、司法机关上下功夫,习惯了做顺水人情,一味去抢行政、司法机关人家本职工作业绩,口号喊的再响,也难逃被现实打脸的局面。


 往期文章:超电影情节:除夕夜偷银楼,全程蒙面,骑自行车跨省逃匿,10公斤金饰户外埋藏...


 往期文章:前法官,举报自己的领导,是否考虑过代价?


       往期文章:【律师行业的寒冬来了?】2019年杭州律师大数据出炉:每万人9.5名律师


 往期文章:法律人年年似高考,最高法今年计划出台以下49个司法解释

    本号原创文章,非经许可,禁止其他媒体转载,如需转载后台联系授权,否则投诉侵权。 本号法律支持:姜效禹,山东烟台人,从事法院工作十六年,现山东智峰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,微信号:sdyt86,立足烟台诚交各界好友。

为防失联,敬请关注

Modified on

    您可能也对以下帖子感兴趣

    文章有问题?点此查看未经处理的缓存